2018年10月4日 星期四

自由的內涵(自由不能包括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作者:葉耿彭

有人認為:

「必須聽那些聽不下去的話,這正是我們必須為自由支付的代價。"」

但也有人認為:

「我以為自由是有法律規範的,並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那種無限上綱。」

甚至有些人會說:

我想要隨機殺人,因為那是我的自由;我想要隨地便溺,因為那是我的自由;我想要吃霸王餐去精品店拿東西不給錢,因為那是我的自由;我想要住帝寶就隨便給他闖進去霸佔,因為那是我的自由;我看停車場的馬沙拉帝不爽就給他亂刮花,因為那是我的自由。

但這種任性、没法度的自由,跟自由主義所倡導的精神其實毫無關聯。

隨機殺人,是殺人,無關言論自由。隨地便溺,是隨地便溺, 無關言論自由。吃霸王餐去精品店拿東西不給錢,是商業交易糾紛,無關言論自由。住帝寶就隨便給他闖進去霸佔,闖進去霸佔是私闖民宅,無關言論自由。看停車場的馬沙拉帝不爽就給他亂刮花,那是破壞他人財產,無關言論自由。

認為犯罪行為屬於自由的保障範圍之內,就犯了無限上綱的邏輯錯誤。

我在美國上大學的時候上過法律課,有一節課教授教的是言論自由。一節課至少一個小時。所以如果言論自由只是簡單的一句 「人民可以自由的表達言論」那麼當然不可能講了一個小時。

為什麼我們會花了至少一個小時學習美國的言論自由?為其實許多人(包括美國人) 並不知道美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概念。

首先,美國人寫憲法的時候不是隨便寫寫,言論自由是寫在美國憲法第一條。因為美國的國父認為言論自由是美國立國的根基,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所以是憲法第一條。

許多人對這個言論自由的憲法的第一個誤解是:言論自由就是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法律。

其實不是,自由並不是法律允許才可以做,自由的概念是:只要不違法的就可以做。

所以美國的憲法第一條言論自由並不是從 「保障」人民表達的權利為出發點,美國憲法第一條的概念是:政府沒有權利干涉或是限制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看這個法律條文就知道這條憲法是對美國政府權力的限制,這條法律條文很長,並不是只有那幾句話。

一般的法律都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概念上,但是言論自由這條法律卻很有趣,言論自由所保護的對象,會根據身分的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保護(容忍)。

例如:在大學里言論自由基本上受到幾乎是無限制的保護。沒錯,在大學裡面,你差不多什麼都可以說。

舉例來說,你如果在美國的大學裡高舉牌子,大聲地喊口號說:中國人沒資格上大學, 我們要歧視中國人,或者大聲宣傳:女人就應該在家洗衣煮飯, 不應該有資格上大學。這種嚴重歧視而且不當的言論, 在大學裡基本上是受到完全的保護.

為什麼?

因為大學是一個研究機構,有許多的發明,不論是科學,還是思想的發明都在大學裡面產生。 有許多事情我們認為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結果在許多年後都會發現是錯誤的。

例如:以前的人以為地球是平的,後來發現地球是圓的。以前大家以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 後來才知道地球是繞著太陽轉的。

當那一個偉大的科學家發現太陽並不是繞著地球轉,而是地球繞著太陽轉的時候,教會(當時的政府)很生氣, 就把那個科學家燒死了(編註:義大利的布魯諾)所以在大學裏,我們必須對任何意見的發表有最高的容忍,在大學裏的人享有最高程度的言論自由。

至於在政治上,言論自由的保護也幾乎是沒有限制的。也就是說不管是人民還是政客都可以在政治上發表任何意見,有這種最高程度的保護的原因很簡單:幾乎所有的極權政府所做的第一件壞事就是控制言論。為了避免政府壓迫人民,在政治上的言論自由是受到高度保護的.
對於政治人物,人民有知的權利。

那麼當言論自由和隱私發生衝突的時候,該怎麼辦呢?

例如一個狗仔記者偷拍了某人在洗澡,然後拿去到處散播,難道這也要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嗎?

在個人隱私上的保護,不知名的普通人是受到最高程度的保護的。

但是如果你是政治人物,那麼你的隱私被侵犯的時候,基本上偷拍你的狗仔會有很高程度的言論自由的保護。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偷拍一個普通人在家裡大餐,然後把照片放到報紙上說那個人好吃懶做,那麼這個記者可能會吃上官司因為他侵犯了個人隱私。

可是如果你是蔡英文,記者偷拍蔡英文在她自己私人的辦公室裡吃龍蝦。如果這件事情在美國,蔡英文告記者侵犯隱私,蔡英文會敗訴。因為言論自由對於報社和記者有著高度的保護,法律上對公眾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的保護是最低的。

一個美國人如果決定參選,他基本上就差不多失去了法律上對他隱私權的保護。

所以陳水扁的千金,我們台灣人的陳幸妤,一個單純正直的好醫生。被那些不要臉,沒道德的統派媒體每天騷擾,那些記者是否會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呢?

答案是不一定。

因為陳幸妤的身分特殊,在某種程度上她算是一個公眾人物,但是她不是公職人員。

美國人的言論自由憲法對政治人物基本上沒什麼隱私的保護的原因: 避免有人像國民黨那樣在家裡偷偷摸摸的做一些官商勾結的事。

可以肯定的是,以美國憲法的概念,對陳幸妤對隱私的保護,絕對是高於對陳水扁的隱私保護。而法律對你跟我這種普通老百姓的隱私的保護,則絕對是高於對陳幸妤的保護。

有一種言論是不被允許的,會造成立即危險的言論是違法的 (Immediate and present danger)

例如有一個人如果在電影院裡說謊,大喊失火了,結果大家慌忙逃竄,發生了人踩死人的慘劇。這樣造成立即危險的言論是違法的。

希望以上的解釋會幫助大家了解美國言論自由的概念.

現在來做幾個練習題:

1.英國的大學受到中國的壓力,把美國的國旗改成狗屎的圖案。請問這樣是否違反了美國言論自由的法律?

2.美國加州的一個議員認為美國很爛,加州應該脫離美國加入中國。請問他的言論是否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3.隨機殺人,我想要隨地便溺,吃霸王餐去精品店拿東西不給錢。是否受到美國的言論自由的保護?

後記: 當然有人看了我以上的解釋會說:「你說的是美國的法律,這和我們台灣無關。」

可是台灣人根本沒有台灣人的憲法。台灣現在的憲法是中華民國在中國的憲法,而且這一套中華民國憲法也寫得很爛,全世界沒有五權分立的政府,那是孫中山他想出來的不切實際的東西。

不受限的大政府 經常會限制言論 並且製造假消息迫害特定群眾
這在幽遊白書這套少年漫畫裡面有深刻的解釋


全世界的自由民主國家都學習美國走向三權分立,基本上我覺得台灣的憲法必須砍掉重練, 我們可以學習美國憲法的精神,了解他們是如何看待言論自由的。

我在美國首都參觀,看到的美國憲法原稿,我相信台灣獨立一定會正常化 :「我們一定會有自己的國號和國旗。」

我也認為中國只不過是個外強內乾的國家。中國會步上蘇聯的後塵,他們的經濟會崩盤,會泡沫,中國不是我們最大的威脅。我們最大的危機是:沒有成功的改革中華民國的政治體系,讓將來的政黨,有機會變成像國民黨那樣腐敗。

1 則留言:

  1. 不關你的事 少管就對了(作者:周布雅)https://www-ss7bl.blogspot.com/2018/10/blog-post.html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