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時候要達成政治目的,要以結果論,達成的結果才是真正的目的。
而要達成政治目的,常常要採取迂迴的手段。(李登輝)
比如說:
訂立一部【公民投票法】然後明文規定超級高的雙50%門檻,這時候,公民投票法就變成公民不能投票法了。
我們也可以訂立一部【山地禁伐補償條例】給原住民朋友們,作為山地不能開發的補償,然後法中明文規定,要是原委會跟農委會沒錢,就不用補償了。於是,它就變成【山地禁伐不予補償條例】。
另外還有經典的【國家統一綱領】它明文規定,要在民主自由的前提之下才能統一,但東亞大陸千年來,未曾民主,這時候它就變成【反國家統一綱領了】。
這些立法的手段,從結果上來看,都是造成反效果。而社會運動也是一樣的。
當某個組織發起【公投法補正】打算用利用衝破公投法的門檻來修改公投法,這是一種浪費資源,因為公投法一開始的設計就是不可能過的,原本想要修改公投法,後來也沒有下一步動作反而變成維護公投法的存在了。
12/06【林飛帆、陳為廷雨中宣布「公投法補正」連署失敗】
至於這個組織的帶頭幾位仁兄,現在正在投入選舉。你敢支持它們支持的候選人跟政黨嗎?就算它們的動機是好的,政治判斷也是零分。確定要這樣的人送進國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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