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囚犯是用人民的稅金在養的。這個觀念是大錯特錯,其實囚犯是監獄的金雞母。
為什麼我這樣說呢?其實囚犯在監獄裡還是有在進行勞動的,比如說一些手工製品。
像是紙袋,大多是出自囚犯之手。
而他們的工資有多少呢?答案是一個月:200NT,連一件褲子都買不起,有很多囚犯要買東西還要家人接濟,因為囚犯是不受勞基法保護的。
那麼賣出去的手工製品,錢被收去哪裡了。有一些被XX污走了,有一些被收做運作監獄的經費。(XX是什麼不要問,很恐怖。)
因為囚犯是幾乎拿不到工資的,所以幾乎沒有外面的廠商可以跟監獄競爭。
這才是監獄運作的實際情形。在美國,私人監獄是一項穩賺不賠的生意,歐洲國家在17-18世紀也有把這些犯人當作生財工具的傳統。
至於這樣應不應該,我們可以回顧台灣歷上的女囚犯被送往軍中茶室工作的清形。軍人們去嫖妓一次是150元,這些錢最後去哪裡,我就不知道了。
所以經營監獄是一項生意,而不是像大家想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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