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 星期一

為什麼民眾覺得法官都很恐龍?

近幾年來的報章雜誌所刊載的一些重大案件,司法官的判決在民間的評價非常低落。根據「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顯示,有43.9%民眾認為當前治安良好,雖為歷年次佳表現,超過半數民眾仍表示不滿意,更值得警惕的是,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卻持續上昇,各自飆達84.6%與76.5%。
同時在調查數據中,有高達86.2%左右的民眾感覺住家及社區是安全的,為歷年最佳表現。民眾對『警察維護治安工作』的滿意度則突破歷年新高,達到72.9%之滿意度。
反觀,值得警惕的是,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度任,與不公正度,卻持續上昇,各自飆達84.6%與76.5%。
就筆者的觀察認為,民眾常常覺得法律判決與社會倫理道德違背,其實有背後的文化傳統因素存在,很多人以為傳統道德並沒有強制力,其實是不對的。不要小看那些傳統的倫理道德規範呀,法律的來源有一種叫做風俗習慣,也就是用,司法機構去執行傳統文化裡面的道德倫理,那麼道德自然就變成強制性的法律了。
舉例來說:傳統儒教社會有個規範叫做「親親相隱」,在中華法律體系中的一項是指「禁止親屬之間互相控訴或者作證,以保護傳統的倫理秩序」的規定。
典故出於論語: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翻譯〉葉公對孔子說:「我家鄉有正直的人,父親偷羊,兒子告發了他。」孔子說:「我家鄉正直的人不同:父為子隱瞞,子為父隱瞞,像這樣才叫做正直。」
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知道,孔子認為,家族倫理的重要性大於財產權而古代東亞諸國的法律都有把這個觀念原則納入法條。
秦規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聽。」

〈翻譯〉:「小孩告爸媽,臣妾告王,非嚴重到一定必須辦理的,不要受理。」
漢規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翻譯〉:將容隱範圍擴大到夫妻、祖孫之間,且規定家庭中尊崇的一方如果容隱卑微的一方,也可以考慮減罪。
至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此原則更逐漸凌駕於株連制度之上。北魏甚至在其刑法中正式寫入「期親相隱」條款,將該原則確立為近親屬之間應當互相遵循的原則。

現代的法律不再是以儒教傳統的道德為基礎,但是儒教傳統的倫理觀念尚且還存在社會風俗之中,在這樣的社會風氣之下,採用現代觀念的法律判決就常常會違反「社會的集體正義」而這樣的道德落差就會造成民眾認為在司法系統裡有許多恐龍法官。

以性侵案件為例:

一名男子在小鄉鎮圖書館樓梯間,以手指插入6歲女童下體性侵,被檢察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並求刑7年10月。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女童沒有明確說「不要」,男子「未違反女童意願」與女童性交,改以罪責較輕的對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輕判3年2月徒刑。


意見一:「性侵罪是成立的,因為女童太小不會表達要或不要,法官只能用『未違反意願』的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判刑。」

意見二:「就算女童答應做愛,色狼也犯法,因為女童未滿16歲,沒有性自主權,只是刑責比較輕而已。」

意見三:「判決不合理,是那個法官判的,太離譜了,竟然要6歲的女童表達願不願意做愛,難道她說要,色狼就無罪嗎?」

意見四:「我們就要告訴讀者,法官判錯了;告訴法官,你們判錯了,人民不要這樣的法律。」

最後決議:這條新聞當頭條,要批評法官判決不當。


—至於是否洽當,就由各位讀者自行判斷,法官與報社誰比較公道了。

到底法官恐不恐龍呢?

除了刑事案件,我們回到保障現代財產權的民法制度上,近代民法可以追溯至《大清民律草案》,《草案》起草啟動於1907年,條文稿完成於1910年。但因為正逢東亞動亂而為能實行,大清政府就先行倒台。時至北洋政府繼續進行法典編纂,於1925年完成《中華民國民律草案》也尚未頒布施行,就遭逢國民黨政府率兵北伐,北洋政府就遭到取代。

一直到了1929年,國民黨政府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著手編纂民法典,就從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時期的《中華民國民律草案》借鏡,成為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為民國「六法全書」之一部。

然而,20世紀的《民法典》是規定人民私權關係的法律。民法的精神包含了「契約自由原則」、「過失責任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這些原則讓人與人之間不再因為身分地位而有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因此與傳統儒家觀念會產生嚴重的衝突。

在現代的民法規範之中,因為絕對的財產權會讓偷羊的父親變成正犯,幫忙隱瞞的兒子變成共犯。因為這頭羊是屬於別人神聖不可侵犯的財產。

有許多刑事案件,經過新聞媒體的推波助瀾,以及儒學信仰者常用的「誅心論」有罪推斷,更加強了嫌疑人都應重判卻被法官輕輕放過的既定印象。

其實是因為民眾心裡的道德感,到現在都還是傳統儒教式的忠孝仁義。愈鄉下傳統的地方,就會愈有所謂的人情味,而這些人情味的所引發的親親相隱常常會是家暴啦、慣老闆啦、同儕霸凌的溫床。

而像是他鄉遊子,外籍移工,外籍配偶等等,不被納入人情味保障範圍的那些人就會越慘。常常是發生了事情跑到警察局報案,還是遇到「親親相隱」被吃案的可能性很大。

那麼,是儒教社會的傳統倫理道德、誅心論、道德公審比較符合道德正義?還是經過現代法學訓練的司法官比較符合道德正義呢?


1 則留言:

  1. 恐龍判決又出現了嗎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511/1351391/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