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的報章雜誌所刊載的一些重大案件,司法官的判決在民間的評價非常低落。根據「104年全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顯示,有43.9%民眾認為當前治安良好,雖為歷年次佳表現,超過半數民眾仍表示不滿意,更值得警惕的是,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卻持續上昇,各自飆達84.6%與76.5%。
同時在調查數據中,有高達86.2%左右的民眾感覺住家及社區是安全的,為歷年最佳表現。民眾對『警察維護治安工作』的滿意度則突破歷年新高,達到72.9%之滿意度。
反觀,值得警惕的是,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度任,與不公正度,卻持續上昇,各自飆達84.6%與76.5%。
就筆者的觀察認為,民眾常常覺得法律判決與社會倫理道德違背,其實有背後的文化傳統因素存在,很多人以為傳統道德並沒有強制力,其實是不對的。不要小看那些傳統的倫理道德規範呀,法律的來源有一種叫做風俗習慣,也就是用,司法機構去執行傳統文化裡面的道德倫理,那麼道德自然就變成強制性的法律了。
舉例來說:傳統儒教社會有個規範叫做「親親相隱」,在中華法律體系中的一項是指「禁止親屬之間互相控訴或者作證,以保護傳統的倫理秩序」的規定。
典故出於論語: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翻譯〉葉公對孔子說:「我家鄉有正直的人,父親偷羊,兒子告發了他。」孔子說:「我家鄉正直的人不同:父為子隱瞞,子為父隱瞞,像這樣才叫做正直。」
〈翻譯〉葉公對孔子說:「我家鄉有正直的人,父親偷羊,兒子告發了他。」孔子說:「我家鄉正直的人不同:父為子隱瞞,子為父隱瞞,像這樣才叫做正直。」
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知道,孔子認為,家族倫理的重要性大於財產權,而古代東亞諸國的法律都有把這個觀念原則納入法條。
秦規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聽。」
〈翻譯〉:「小孩告爸媽,臣妾告王,非嚴重到一定必須辦理的,不要受理。」
〈翻譯〉:「小孩告爸媽,臣妾告王,非嚴重到一定必須辦理的,不要受理。」
漢規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翻譯〉:將容隱範圍擴大到夫妻、祖孫之間,且規定家庭中尊崇的一方如果容隱卑微的一方,也可以考慮減罪。
至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此原則更逐漸凌駕於株連制度之上。北魏甚至在其刑法中正式寫入「期親相隱」條款,將該原則確立為近親屬之間應當互相遵循的原則。
現代的法律不再是以儒教傳統的道德為基礎,但是儒教傳統的倫理觀念尚且還存在社會風俗之中,在這樣的社會風氣之下,採用現代觀念的法律判決就常常會違反「社會的集體正義」。而這樣的道德落差就會造成民眾認為在司法系統裡有許多恐龍法官。
以性侵案件為例:
一名男子在小鄉鎮圖書館樓梯間,以手指插入6歲女童下體性侵,被檢察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並求刑7年10月。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女童沒有明確說「不要」,男子「未違反女童意願」與女童性交,改以罪責較輕的對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輕判3年2月徒刑。
意見一:「性侵罪是成立的,因為女童太小不會表達要或不要,法官只能用『未違反意願』的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判刑。」
意見二:「就算女童答應做愛,色狼也犯法,因為女童未滿16歲,沒有性自主權,只是刑責比較輕而已。」
意見三:「判決不合理,是那個法官判的,太離譜了,竟然要6歲的女童表達願不願意做愛,難道她說要,色狼就無罪嗎?」
意見四:「我們就要告訴讀者,法官判錯了;告訴法官,你們判錯了,人民不要這樣的法律。」
最後決議:這條新聞當頭條,要批評法官判決不當。
—至於是否洽當,就由各位讀者自行判斷,法官與報社誰比較公道了。
到底法官恐不恐龍呢? |
除了刑事案件,我們回到保障現代財產權的民法制度上,近代民法可以追溯至《大清民律草案》,《草案》起草啟動於1907年,條文稿完成於1910年。但因為正逢東亞動亂而為能實行,大清政府就先行倒台。時至北洋政府繼續進行法典編纂,於1925年完成《中華民國民律草案》也尚未頒布施行,就遭逢國民黨政府率兵北伐,北洋政府就遭到取代。
一直到了1929年,國民黨政府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著手編纂民法典,就從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時期的《中華民國民律草案》借鏡,成為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為民國「六法全書」之一部。
一直到了1929年,國民黨政府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著手編纂民法典,就從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時期的《中華民國民律草案》借鏡,成為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為民國「六法全書」之一部。
然而,20世紀的《民法典》是規定人民私權關係的法律。民法的精神包含了「契約自由原則」、「過失責任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這些原則讓人與人之間不再因為身分地位而有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因此與傳統儒家觀念會產生嚴重的衝突。
在現代的民法規範之中,因為絕對的財產權會讓偷羊的父親變成正犯,幫忙隱瞞的兒子變成共犯。因為這頭羊是屬於別人神聖不可侵犯的財產。
有許多刑事案件,經過新聞媒體的推波助瀾,以及儒學信仰者常用的「誅心論」有罪推斷,更加強了嫌疑人都應重判卻被法官輕輕放過的既定印象。
其實是因為民眾心裡的道德感,到現在都還是傳統儒教式的忠孝仁義。愈鄉下傳統的地方,就會愈有所謂的人情味,而這些人情味的所引發的親親相隱常常會是家暴啦、慣老闆啦、同儕霸凌的溫床。
而像是他鄉遊子,外籍移工,外籍配偶等等,不被納入人情味保障範圍的那些人就會越慘。常常是發生了事情跑到警察局報案,還是遇到「親親相隱」被吃案的可能性很大。
那麼,是儒教社會的傳統倫理道德、誅心論、道德公審比較符合道德正義?還是經過現代法學訓練的司法官比較符合道德正義呢?
恐龍判決又出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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