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非所問
首先要知道的是,我們在討論的是什麼?是否是在討論相同的問題。不要懷疑,很多人吵了半天,甚至鬧上法院才發現彼此講的是完全不一樣的事情。
例如說:
甲:「我覺得治安好像變差了,為什麼會這樣呢?」
乙:「對啊,你看我們都在納稅養那些殺人犯,真是可惡!!」
我們可以發現甲是想討論治安惡化的成因,但乙卻回答不想納稅給受刑人,與治安惡化原因毫無關係。
2.套套邏輯
「套套邏輯」的意思是,沒有給出更具解釋力的論述。
例如:最近隨機犯罪事件好像變多了,我猜這是因為隨機犯罪的發生頻率增加。
這一句話讀完,完全沒辦法對隨機犯罪為何增加,產生任何進一步瞭解。
3.過度推理(滑坡)
常見的例如:「不支持」就被認為是「反對」,「不反對」就被認為是「支持」。
甚至「不表態」就被認為是「反對」;「不表態」就被認為是「支持」的例子,也很常見。
例如:
「你不支持死刑嗎,吼,那你一定反對死刑了!!」
「你怎不發表意見,你一定支持死刑囉!!」
其實不支持,和反對還是有一段差距的。不表態,也許是他根本沒有研究這個議題,或是了解議題之後還沒有產生定見。
4.紮稻草人
這種作法,其實就是在為特定的想法貼標籤,有些人會帶著憤怒,認為想法不同的就是敵人。有一種非我族類,其心可誅的味道在。
「你想廢除死刑,那你就是幫兇」、「你支持死刑,你就是殺人兇手」
但事實上,無論是廢死或是挺死,都和幫兇、或是原兇是完全不同的。
5.因果錯置
這種說法常常把社會事件或是天災的原因,簡化成為儒教「天人感應」傳統,用社會事件和天災來執政者作出道德評價。
例如:因為蔡英文當選了,她德不配位,所以出現隨機殺人,是老天的懲罰。
但當時執政的明明還是馬政府,卻可以用儒教的道德觀來抹黑,還有人會相信。
在思考問題的過程時 若沒有建立檢視思想的邏輯工具 是非常容易受到欺騙的 |
6.錯誤歸因
有些人會說:「犯罪者增加, 一定是台灣變得太自由了所造成的。」
持這種說法的不泛一些左派或是儒教保守主義的知識分子,但這是非常荒謬的,民主自由從來都不是犯罪的溫床。事實上,很多社會研究都指出,左傾的大政府本身就是犯罪集團。
7.問題失焦
要討論死刑,要先定調是從哪一個面向來討論。
下面是一個失焦的例子:
甲:「我認為死刑是一個人權問題。」
乙:「可是我認為我們不應該花那麼多資源把他終身監禁,會增加社會成本…」
可以發現,甲想討論的是,人權問題,但是乙卻把他變成社會問題。如此失焦自然不會有交集。
8.雙重標準
在討論問題的時候,應該要標準一致,但是在台灣常常免不了的,就是遇到某些人就轉彎的問題。例如:
「我討厭具有歧視的人還有沒讀書的笨蛋。」
「我想驅逐玻璃睪丸來打造一個性別平的的社會。」
任何人都不能一邊討厭歧視卻一邊歧視別人,還認為自己是很有道理的。
9.以人廢言
通常,當一個人常常說錯話,就會降低他們的公信力,或者某一個族群,常常講一些不見容於社會的話,那一類的論述就會整個黑掉。他們講的內容,實質措施,都不是重點,發言者的身份才是重點。
比如說:常山七次郎是右派法西斯納粹,大家不要相信常山說的任何東西。
10.誤信俗套
古云:亂世用重典,所以很多人倡議,應該對犯重罪者施以鞭刑。但是那是古代以法家施政,在秦國,動不動就施以肉刑。割鼻子,鋸雙腿,挖眼睛,讓社會上多了一大票殘障,其實對社會的生產力沒有幫助。所以亂世用重典是錯的,他不是解決「結構性問題」的方式。
但在台灣它卻被當作是一種解決問題的真理。事實上,他解決的潛在對象可能是所有的人民,因為有這樣的法,它就有機會判在你身上。
11.忽略成因
因為以上的邏輯問題,加上特定的媒體狂帶風向,讓民眾沒有辦法真正去解決造成這個社會問題的根源,也就是裙帶社會主義所造成的社會自由度降低,未來,這個問題恐怕會再惡化下去。
12.訴諸純粹
就是「沒有真正的蘇格蘭人」或「訴諸純潔」是一種非形式謬誤,指在原來的普遍宣稱遇到反例時,提出一個理想、純淨的標準以為其辯護的論證方式。
老師:沒有蘇格蘭人會在粥裡加糖。
學生:我是蘇格蘭人,我會在粥裡加糖。
老師:好吧,沒有「真正的」蘇格蘭人會在粥裡加糖。
對了,沒有真正的共產主義者會「工作」或「使用貨幣」的喔左左們。
如果你討論的對象,一直犯這些錯誤而且講不聽的話,就不要理他們吧,有很多時候與其變成針鋒相對的兩極對立,不妨給對方一點時間慢慢體會來的有幫助。保持右派紳士淑女的風度有時比掌握說服與思辯的技巧還要重要。
最後一天上班日,你的年終獎金入袋了嗎
回覆刪除上班的最後一天,您領到年終獎金了嗎?公家機關通常會發1.5個月之薪水給公務員作年終獎金;還有考績獎金0.5至1個月,這兩種獎金倘再加上員工獎勵,最高有可能領3.5個月;應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國營機關(中華電信、中油、台電等)則可能更多,視其營運績效及相關規定而異,通常會比公家機關多。例如去年中華電信的年終獎金約4.6個月,另有企業化獎金及員工分紅,視當年度業績及公司內部規定,才知可以領多少。
年終獎金有法源依據嗎?《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前條說明,企業若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但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最好企業要訂有年終獎金發放的內部規定,員工權利才有保障!雖然台灣很多大企業已經有了,但有些小公司好像還沒有?或許要看僱者的心情、臉色而定?
僱主是否一定要發年終獎金給員工?若未發是否違反法?《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年終獎金係屬「非經常性」給與,即僱主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並「非」強制規定,若僱主於營業年度終了發現「沒有盈餘」時,勞工即無權請求僱主發給年終獎金。即年終獎金於法律性質上,係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為「浮動報酬」,其「獎勵」性質較濃,不過仍須視「契約」而定。
年終獎金可以薪資方式處理嗎?應視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內容而定。如果公司與勞工約定,每年給予年薪14個月,並附記2個月是年終獎金,則員工所領的年終獎金應屬《勞基法》上的「薪資」之一,勞工就有權請求僱主給付該年終獎金。
很多中小企業或家族企業,企業文化上重感情,縱使營利事業未有盈餘,大多數僱主仍會發給年終獎金,來「感謝」員工一年來為公司的付出,成為一種勞資關係連結。如果僱主以公司當年度並未有盈餘,則有權利「拒發」年終獎金,並未違反勞基法。反之,若僱主營利事業「有盈餘」,則依《勞基法》第29條規定,僱主仍有「義務」發給年終獎金予員工。
當員工沒有領到年終獎金,會影響對企業的向心力?過年期間,親友聊天或許問起,倘自己沒領到年終獎金,似乎很沒有面子嗎?也許會影響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人才是企業最重要資產,「愛才惜才」是企業獲利關鍵。
筆者以為,目前台灣正值低薪陷阱,企業「創新」才是「永續經營」的關鍵,有人有福氣,「僱主度量大」才能成就大事業!年終獎金的紅包乃屬員工的「小確性」,不要讓員工失望!勞資關係端賴「情、理、法」,年終獎金是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勞資關係和諧的優質文化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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