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5日 星期六

評蔡政府勞基法改革



本文原刊載於台灣教會公報

2018年選舉蔡政府大敗,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勞基法改革過於「擾民」。要理解這件事情,必須要從台灣的產業結構出發,理解法條為何導致選民大量反彈。



台灣的產業結構

很多勞團心裡所想對抗的萬惡資本家,都是大型連鎖企業。但在台灣大多數的企業卻不是如此。在台灣,年營業額不足一億元,經常性的員工不足100人的企業按定義為中小企業,而其中經常性員工不足五人的稱為微型企業。

台灣有98%的企業屬於中小企業,這其中又有80%屬於微型企業。

這些產業就是我們在街頭巷尾所看到的雞排攤,飲料店,便當店,小書攤,或者是在郊區的小型工廠。這些中小企業的經營者,很多都過著僅能夠養家餬口,至多是能有一點小積蓄作為養老棺材本的。當勞動成本提高,會率先關門倒閉的是這些中小企業,還是年營業額破億的大型企業呢?

設想一下,本來你小吃店吃一餐70元,營運成本漲了,小吃店撐不下倒了。最後只剩大連鎖餐廳可以選,吃一餐100元,你說太貴我不來消費了,但小吃店都倒了,只剩下財團的連鎖店,你還有機會可以選擇嗎?

又或著你是一個勞工,當中小企業都倒了只剩大財閥,本來有十個老闆,會開價競爭來僱用你,現在剩一間大財閥慣老闆開22K,你有選擇嗎?最後,你想乾脆自己創業發現非常困難,勞動成本大增你雇不起員工,你只能回去當勞工,沒得選擇只能領22K。

勞基法修正2016年12月23日版本

勞基法就是讓「企業營運的勞動成本大幅增加。」休息日的出現(36條第一項),薪資在平常日加班兩小時1.34倍,加班四小時1.67倍(24條第一項),做一算四做五算八(24條第三項),休息日加班第九到第十二小時甚至要2.67倍薪資(24條第二項)。國定假日出勤要兩倍薪水並給予補休(39條),甚至還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40條),都是徒增加企業的營運成本。許多餐飲業者,服務業者,物流業者,因為無法負擔提高的薪資成本而寧可假日休息(一開店就因為過高的薪資賠錢),甚至是無法負擔營運成本而倒閉。

另外強制性的七休一(36條),11小時的輪班休息制度(34條),也是間接提高了營運成本,畢竟若不能在未滿11個小時的休息輪班,經常就需要多聘幾個全職人員才能順利完成工作,這麼一來也大幅提高營運成本,結果就是許多業者製作假報表讓員工持續加班。

重罰100萬元(79條)對於這些中小企業來講更是一項重擔,不妨想想,一家手搖飲料店一個月盈餘不過數萬元,但修法的目的卻是想抄了這些小店的生計。請不要忘記,當休息不做的時候,或是倒閉關店的時候,受傷的不只是老闆,連帶地讓想賺錢的勞工朋友也一起沒了生計。

勞基法修正2018年3月1日的版本

這個版本的勞基法放寬了一些彈性,例如可調整的7休1(36條),輪班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由11小時放寬至8小(34條)時,加班時數上限由每月46小時放寬為單月54小時,3個月以138小時為上限(32條)。這幾項修改都讓原本即為僵化的工時變的較有彈性,可以讓想多上班的勞工賺錢,也可以減少企業雇人的營運成本。

休息日工時及加班費原本做一算四做五算八,改成以實際出勤計算(24條),延長工時及休息日加班得以補休代替加班費(32條),補休時數同加班時數,若於期限內未休畢仍發給加成之加班費(32條)。

而特休的累積變快了量也增加了(38條),未休畢之日數可遞延至次年度休假,若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畢,須折發工資(38條)。雖然勞團成天在喊「還我七天假」但因為特休年資累積的速度變快了,只要沒有一直換工作,特休累計起來比這七天國定假日還要來的多了。

也就是說,2018年版的勞基法,確實比2016年的來的好多了。

但是,可調整的7休1並不是沒有條件的,必須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21行業),或是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經勞資雙方同意,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因為台灣的工會長期以來並不發達,甚至被某些特定人士把持,若該行業僅有全國性的產業同業公會,無法找到相對應之全國性勞工工會,造成代表性不足,致無法達成勞動部所稱勞雇雙方皆須同意之規定,最終被排除在外,還是得面對僵化的7休1的問題。
重新思考勞動基準法與基本工資的存在必要

原先《勞動基準法》的前身就是工廠法,自從1984年8月1日以來,勞動基準法的設立,與基本薪資的調整(21條)實質上是讓工作能力最弱的邊際勞工失業,因為無論法規再怎麼調整,不符合市場機制的事情是不可能持續存在的。

無論過高的勞動成本,僵化的勞動政策會導致產業外移,失業率提升。當妄想以基本工資來保護低薪的邊際勞工(工作生產力較低的勞工),那些原本的雇主反而會因為雇請這些邊際勞工不符合效益,反而將請它們走路,讓他們失去原本能溫飽保的一份工作。

從人類社會有商業開始就有勞資關係,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甚至在政府存在之前的人類社會存在著各種的交換。既然數千年來的勞資關係在沒有政府管制的情況下都能夠運作,那麼為什麼我們的政府要勞資權力不對等而自以為是的保護勞工呢?

訂了過高的基本工資,也是帳面數字上好看,同時發生的通貨膨脹,會讓實質購買力是倒退的,那麼號稱擺脫22K又有什麼意義?

反倒是應該實質上良性的工會組織少有發展,比較大型的工會要不是有政治力介入發展作為政治操作工具,就是本身信奉馬克思主義的無產者所組成的職業社運家。這些人會替真正的工人們爭取些什麼權益,我認為是很可疑的。

因此政府應該做的是協助輔導企業內部或同性質的產業工會成立,並理解他們的訴求,在勞資糾紛時能夠給於司法上的扶助,這樣就夠了。

說白一點,光是要理解改來改去的《勞動基準法》本身就是要犧牲巨大成本,的事情了,更何況是依法執行這些規定呢?一個有理想但是窒礙難行的法規,制定的後果就是擾民造成反效果,我想2018年的選票已經嚴正的告訴蔡政府:「我們不要這些鬼東西。」如果政府還是要一意孤行,那麼很快的就會被趕下台來回家吃自己了。

畢竟政策與選票,也要符合市場機制才行的通呀。

1 則留言:

  1. 為何要做一個沒人想做的工會幹部? https://tw.news.yahoo.com/-yahoo%E8%AB%96%E5%A3%87%E7%8E%8B%E5%82%91%E7%82%BA%E4%BD%95%E8%A6%81%E5%81%9A%E4%B8%80%E5%80%8B%E6%B2%92%E4%BA%BA%E6%83%B3%E5%81%9A%E7%9A%84%E5%B7%A5%E6%9C%83%E5%B9%B9%E9%83%A8-%E4%B8%8A-021241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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