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這個左到流湯的社會裡,勞工權益好像變成一種絕對的正義,這其實是嚴重錯誤的一件事情?因為勞資雙方是靠合約關係才有可能成立的,既然是合約關係,那雙方都有履約的責任。
這很簡單,就跟買賣合約一樣,付出金錢的一方,必定期望買到合約內容所講的那個商品,可以太好,但不可能接受瑕疵品。買到瑕疵品,不是換新,不然就直接退貨換回本來付出的金錢,如果以上兩點沒辦法滿足,那就是賣方背信,沒什麼好講的。
以上講的,在現在社會應該沒人會有反對意見吧?
但可悲的是,扯到勞動合約上,上面提到的這些合約精神的要點,就可以通通不計了。而且還反過來,買方變成會背信的一方,賣方變成檢驗商品的一方,權利與義務顛倒。勞動合約顧名思義就是資方出錢,購買勞方的時間或勞動力或腦力,以完成合約內提及之內容或工作。
資方在合約期間內,必須支付協定好的薪水而勞方付出協議內,能完成工作的勞力跟時間。
業務性質的工作可能更偏向責任制,既不計算時間,只計算期間內必須達成之結果,結果超出預期通常價格會另議。
非業務性質的工作幾乎都是計時制,就是在這段工作時間內,必須要付出時間做資方協議好的工作。關鍵的地方來了,既然勞動合約,是勞資雙方都同意後成立的合約,假如你認為私人契約應該避免政府的干涉,那麼勞基法是可以不用納如其中的。只是在議約中間的條件而已,並沒有絕對性,今天違反勞基法,是勞資雙方在訂立契約之時雙方都同意的條件。為什麼變單方的責任所以強制執行的勞基法就是一部惡法?因為只罰資方不罰勞方,是不對等的一部法律,其立法原則違背最基本的契約精神。
一天到晚要求員工加班不給錢的慣老闆缺乏契約精神, 一天到晚用罷工破壞契約甚至偷公司東西的勞工同樣也缺乏契約精神 |
再來,勞動合約的訂立,資方其實是站在風險較大的一方,原因很簡單,因為沒有幾個勞方達到合約訂立的條件,既合約時間內只處理資方的事情,這是一個必定的事實。
台灣左到讓人發冷的原因就在這裡,沒有人灌輸正確的合約精神,尤其是勞資雙方合約的精神。在西方合約精神強烈的地方,勞資雙方的關係很簡單,資方出錢買勞方,勞方在協議的時間內盡力處理資方的工作。
work hard,don't work hard
我甚至想不到“爽缺”的英文怎麼講。今天台灣的左膠教育我們的勞工,工作只是領薪水領勞健保,工作就有講得做。深怕多付出太多就被凹,卻不會想到自己上班時間吃了多少資方的時間做自己的事情,這種行為就是違反合約精神,做賊的喊抓賊還自己都不知道。
work hard, play hard
沒幾個人有這種觀念,而且,通常凹你的不是公司,而是你的上司。正確的勞方態度也完全建立在合約精神之上,今天我同意領X塊錢去完成Y工作在工作後我不只能順利完成Y工作,還順便開發完成了Z工作的能力,資方已經得到升級版的我所以我有權跟資方重新議約,收入跟能力成正比的成長。
所以為自己議價的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能力指標。每個都在私人企業上班,然後每個都把自己當公務員,當真的有企業把自己員工當公務員養,就又一堆人靠背老人靠年資。
也難怪台灣的企業那麼多老屁股佔據高位卻沒有對等的能力,因為它們從年輕的時候就在學習偷懶的技術而沒有認真工作精進自己讓自己有更好籌碼的習慣呀...
準媽媽遭「職場霸凌」 雇主最常耍這10招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812/140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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