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的分享不叫作分享,而應該叫做被搶奪。被迫的包容不叫作包容,而應該叫做忍受。
被迫的原諒也不叫作原諒,而應該叫做屈服。
偽自由跟真自由都允許你做相同的事情,平常看似沒有差異,但是差在前者你不可以說:
『不!我不要!』
傳統紳士的行為表現之一,是對於無心之過或者基於無知的無惡意行為視而不見。要注意的是,這不是把是非顛倒,把錯的說成對的,而是當成沒有看到,因為高尚的人應該堅持是非,可是強者可以選擇對弱者不追究。
至於縱不縱容那是貴族時代的觀念,貴族時代認為普通人民是沒有思考能力的,需要貴族替他們指引方向,否則自己沒有能力判斷是非(編註:跟左膠一模一樣)。
這種想法其實至少有八成是有其道理的,因為那個時代百分之九十九的平民都是文盲,對於稍微複雜的社會規則跟知識根本沒有能力了解,通常情況聽貴族的話就對了。
在這種情況底下才給予貴族『教化』百姓的權力
但是在民主法治時代,我認為更需要新的道德觀,就是『除非犯罪現行犯,否則別人自由權限內不管作對做錯,都不干你的事,民主公民社會誰也不比誰高,憑什麼對別人自由行為比手畫腳?』,而且一堆人自己為是貴族要教化人是怎樣?
說白了,別人做錯了你不糾正,那也是他自己要付出代價,除非是親人執友到你用彼此關係去情緒勒索,強迫對方改變行為也不至於失禮的關係,不然就算他錯了與你何干?
你一無義務,二無權力去干涉他。
而用極端行為去擴張到普通行為,我認為是不可以的。例如,我是否可以講說,當兒女要自殺時,父母難道都不能把兒女監禁控制來保護嗎?而擴張到所以任何時候父母監禁兒女都是正當的。
再來,你跟對方的關係是什麼?你是否職務上有指揮權?你跟他是否有親屬關係上的保護監護權?你身分上是否具備法律給予的強制權?
否則你憑什麼自以為自己有超法律權可以限制他人自由權?
我當然不會認為任何人,可以超越法律對限制他人的自由權。但是反過來說,若他人施行的自由權侵犯到我的自由權,那該如何?法律或其他規範就是提供一個依循與邊界。
貪汙掏空詐騙背信這些不可能會是紳士會容忍的無心之錯,這些在一個正常化的國家,同樣有刑事罪會去處理,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把國家正常化,而不是繼續道德社會,為了糾正錯誤每次都搞革命或者私刑暗殺這些。
不關你的事情 少管就對了 |
我們其實不需要強迫把社會洗腦成所有人思想一模一樣,我們只需要『不關你事少管』的包容就能停止迫害。
自由的內涵(自由不能包括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作者:葉耿彭https://www-ss7bl.blogspot.com/2018/10/blog-post_4.html?showComment=1538860061645#c178496076678492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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