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9日 星期五

為什麼華人世界的法治觀念這麼差?(答問人:鄭立)

提問人:為什麼華人法治觀念可以那麼差?人家常說法理情華人幾乎還是情理法?這是基因?還是遠古時期這個種族發生了什麼大事?讓不守法的習慣變成了一種集體潛意識呢?

鄭立答問:

先抱歉,我不是想冒犯,只是我必須指出,這個不是「法治」,法治絕不是依法治理。法治是「沒有任何權力高於法律」,因此,法治是「權力被法律約束」。

我再強調一次,法治是政府守法。不是依法治理。

所有政府,不論是否法治,都是依法治理,只是現實根本不可能出現寫一條法律就能夠100%完整執行,就像亂過馬路衝紅橙,這是犯法的。但每天都會有很多人這樣做,有些人被抓,有些人沒被抓到,法律定下來,總會有實際上漏網的地方。

法治並不是依法行政也不是依法審判。而是政府機關的權力受到法律的限制。


「依法治理」看似有道理,但其實只是政客的花言巧語,因為法律先天就不會能夠治理所有情況,法律永遠都是抓到部份犯行,另一些犯行則閃過。政客提出依法治理時,往往就是說,我在對付我的敵人時,我會引一條法律,稱之為「依法治理」,「依法行政」。

但例如在專制國家,法律根本就是統治者自己立下的,他可以先為了對付一個敵人立下一條法例,例如「支持XX獨立就是犯罪」,然後再「依法治理」,拿這個法律去抓所有異見者。

這是依法,卻不是法治,因為存在著一個可以隨便立法的權力。倒過來說,跟統治者有利益關係的人,他可能就看不到,不會治,或者說證據不足,例如貪污有罪,但跟統治者利益相關的人,永遠都是證據不足。他沒有違反法律,只要沒用心去搜集證據,那些人很容易就可以脫罪。

當然有些人去到這點會定義,依法治理不就是100%所有情況都抓到才叫依法治理嗎?但這就像說要100%抓到所有亂過馬路的人一樣不現實,因為要抓到所有人需要非常高的成本代價,而且更要命的是,這就是意味著要加強執政者的權力。

例如要100%抓到亂過馬路的人,政府就應該要在所有的道路上,裝上攝影機,並需要僱用大量的警察,一方面他的成本非常巨大,另一方面,這開通了政府監視全個國家所有人的工具,因為他要依法100%治理,自然你要先給他100%執行的資源,而他掌握了這些資源,他會卻可以用來打擊異己。

依法治理這個想法,其實走向的絕不是法治,而是不斷增加政府權力的極權主義。法律本身就不是一種能夠百份百完全執行的東西,而且越追求嚴格執行法律,只會令警察權力越來越澎脹。但就算警權無限澎脹,法律還是無法做到百份百執行。

因為法律就是治不到執法者。單純的「依法治理」,權力階級與執法者,永遠就是法律的漏網之魚。若要求執法者「依法治理」自己。那就完全是自律和道理的問題。一旦當事人沒有,這就立即崩潰了。依法治理是一個錯誤方向。

所以才會有「法治」,法治針對的,正是這部份,就是將統治者和執法者,都列入法律的管制範圍裡。統治者和執法者,沒有立法的權力,也沒有審判的權力,會有一個獨立於他們的權力,去立法,也有一個獨立於自己他的權力,去判斷他們是否犯法。

他們是否「依法治理」,根本不重要,因為他們不依法的時候,這個體制會懲罰他們和剝奪他們的權力。法治就是講存在著這樣的體制,跟他個人守不守法,毫無關係,他們大不守法,無論你權力多大你都要承受審判和後果。就算你是執法者,你也不代表法律,你執法的行為本身可以是犯法。

根本不需要甚麼依法行政,依法治理,這已輪不到行政和治理的人選擇依法不依法,因為他們沒權選擇。權力者和執法人員,他們不依法,大家看不到也許就像亂過馬路一樣可以混過去,但被抓包了,法院就會讓他們為所有的行為承受法律後果。

華人之所以難以建立法治,就是因為概念本身就是錯誤,沒有了解到,法治是政府被法律威脅。反而把法治想成,政府自律,主動的去「依法行政」,其實把事情看成是政府是否自律,已經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哪怕是包青天,完全根據法律,公正無私的執政判案,那也絕對是人治。

因為包青天再公正,他都並不是人民有平等權立法,也不是有一個完全獨立皇帝動不了的法院去執法,包青天只是出於自己有正義感,以及宋仁宗仁慈容忍他,也就是這全建立在自律上。他們只要有一天不自律,還是可以濫用權力,而沒有人能治他們罪。

如果北宋是法治,那麼就是存在著一個制度,北宋的國民有平等的權力去改變法律,同時有一個機構,在仁宗不依法時,可以判包青天和仁宗違法然後抓著他們。

立法,審判,行政這三項權力,擁有一項權力的人,就不能擁有另外兩項。這樣才能夠達成法治。包青天同時審判和行政,就算他再自律,那也只是很好的人治。

華人建立的政權,大多是中央集權的軍事政權,這種中央集權,本身就是一種無上權力。沒有任何外在的權力,足以牽制這種權力。法院只是這種權力底下協助治理的附屬機構,他只是拿來治小民,治不了政府和真正有權者,法院只是體制的小官而沒有超越政府的權力(大陸猶甚),就算有法官或律師想要挑戰這點,行政權力也會使用自己的警察,把這些人鎮壓,抓起來,或者截斷他的經濟迫他就範。人民也不知道立法的該是自己,而認為立法和依法的都該是統治者。

這就是沒有法治的原因,因為華人普遍還未認識到,法律的合理源頭,應該是被那些法律影響的所有人,他們都應該有平等權利去立法。而覺得法律的源頭就是當初打仗贏了的那位仁兄,以及他的後繼者。同理,華人也認識不到,這三個權力是分開而且互斥的,一旦其中兩個結合,事情又會走向那個人必須自律,那又回到人治了。

香港之所以能勉強維持法治,是因為香港的法律體系,還是連著其他普通法地區,可以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區(如英格蘭,澳洲)的案例,同時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人員,可以存在著一個超越香港的國際司法體系,去牽制香港的政府。

當初廉政公署也是找香港人以外的人來開,就是因為一大堆根本就外國人,才可以中立,也因為是國際體系,才有直接針對政府的約束力,如果香港的司法全部由香港內部產生的,保證一瞬間就會崩回人治。

所以要走向法治社會,就是要否定甚麼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而要直接體現到,政府根本直接被剝奪立法與審判的權力,法律不是執政的理據,法律是對執政者的威脅,是背後的刺,是架在太陽穴上的手槍。

提問人:陳水扁能夠被捉,是不是代表台灣已經算是法治國家了?

鄭立答問:所謂法治國家,能治的是現在握有權力的人。治已經失去了權力的人。跟法治無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失勢的人比臺灣凶狠得多了。

提問人:台灣獨派想推翻中華民國否定五權憲法,他們是不是想推翻法治的基礎所在?

鄭立答問:任何一個合乎法治定義的憲法,都可以是法治的基礎。五權憲法並不是唯一一個。只要在絕大多數公民,在平等的情況下,表達想要以新憲法,代替這憲法。這並不違反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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