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政府濫權

請先忘記孫文所說的政治就是管理眾人之事。用一個更洽當的定義來了解政治:政治是運用權力進行資源的分配。權力常常可以換成資源,而資源也可以換到權力,為了避免政治腐敗,將分配資源的權力進行制衡是極為重要的事情。

洛克提出的社會契約論,認為政府對人民的統治首先必須經過人民的同意,而憲法就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社會契約。但是政府的官僚體制龐大,還附帶軍隊,要怎樣限制政府的權力打造一個小政府呢?

洛克認為,小政府的基礎就是將政府的權力進行拆解,讓權力彼此互相制衡,避免單一權力擴大造成政府貪汙腐敗自肥的情況。但具體上應該怎麼處理呢?洛克從當時的英國政治生態整理歸納出了三權分立的學說,也就是:立法、行政、外交三權分立。

但這樣的三權分立架構並不夠完善,依照洛克的看法,立法為三權之首,應該凌駕於行政與外交之上,但這樣有可能會是國會的權力坐大,造成貪污腐敗自肥的情況。

約翰洛克(John Locke)

雖然依照洛克自己的社會契約論,立法與行政兩個對內的權力應該是必須經過民眾所委託的代議士同意,才能在共同體內進行資源的分配,外交權力雖然與對內的資源分配無關,但很顯然的也是屬於行政的範疇。於是孟德斯鳩就在洛克的學說基礎上將司法加了進來。

當然,孟德斯鳩也是觀察當時歐洲普遍的政治生態做出這樣的設計,畢竟在權力分立的歐洲,司法是一種調解地方資源分配糾紛的代替品,比起價格高昂的戰爭,找一些位高權重的國王、大公、主教進行司法判決,會比直接決鬥或是發動戰爭要來的便宜多了。

孟德斯鳩(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


在孟德斯鳩的設計裡面,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是平等且互相制衡的。當行政單位擅自擴權傷害民眾權益的時候,可以利用法條循司法途徑進行訴訟。當立法任意擴權損害民眾權益的時候,行政單位也可以利用行政杯葛立法單位的法條。

雖然這樣的限制有時候會導致一些憲法危機,但整體上權力分立的小政府,很難變成侵害民眾權益的大政府,也藉由這樣的設計,在執行社會契約的同時,也減少了政府傷害人民的能力,以確保人民的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洛克與孟德斯鳩所提出的學說都不是空想,而是從實際上的政治生態觀察得來的,一開始就把人性納入其中,可行性自然是無庸置疑的。

而孟德斯鳩也是第一個發現,東方諸亞諸夏王朝的政治制度,屬於專制體制的政治觀察家。他對東亞的看法大大的影響了當時的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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