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4日 星期二

美國的人權與司法體系(作者:小花)

首先,我同意某些朋友對天賦人權的質疑。這個概念是人類社會發展到現在才發展出來,應該推及至每個個人的結果。中間流過無數的血與生命,最終產生出了這個概念。

並將現在世文明建立在這個概念之上,那重點就應該要回頭看這個架構如何建立的。

美國的人權根源來自於基督教信仰體現於政府的架構



以美國為例,其建立的基礎就在人權天授的美國憲法,這部所有美國人認同的憲法就是其內所有法條的最高指導原則,再來訂立各州自己的法律。

而憲法下的法是什麼?就是該行政體系內生活的人民所共同同意的生活公約,所以法條的制定,是由人民代議制選出的議員,代表人民制定出來的。

但事實上美國憲法體制保障人們的自由是經過鮮血與戰爭的代價而來的
所以這些法的法源依據在人民,人民有權立法,也有權廢法,但立或廢出來的法,不能違背憲法的最高指導原則。

再來進入執法的區塊,人民繳納稅金給政府,讓其聘請人力可以執行訂下的法律,所以執法人員是受僱於人民,去執行人民定下的生活公約。

它就是經過人民授權,可以在適當的情況下,破壞犯法者的自由來保障其他人的自由,他行使的是公權凌駕於私權的破壞。所以它的權力就到此為止,後面進入司法階段。

法院裡有幾個角色:法官,檢查官,被告,被告的律師,由人民代表組成的陪審團,這是進入訴訟程序,檢察官提出證據證明被告犯法,被告的律師為被告辯護被告沒有犯法,法官負責維持訴訟程序的公正。

陪審團在聽完雙方說詞後,決定被告是不是確實犯法(裁判權)再回到法官依人民定出來的法條中所規定的處罰準則判刑,最後,陪審團要為法官在過程中的公正與否予以評分,被告後續還可以上訴。

上訴的最高層級就是對被引用的法條本身的合法性,提出控訴可以訴求該條法律是否違憲。

這就是立法,執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一切依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力去行駛這三權,能嚴格執行這套制度,這裡面沒有司法擴權的問題。

司法人員當不了神,它擴不了法條的刑責,立法人員才有這個權力,但所立的法又受到憲法對人權定義的制約,個人基本權利受則是受到憲法保障。

至於死刑,憲法的權力是根據聖經由神賦予的,神是絕對的善,所以必定也有絕對的惡,所以基督教保守派,必定堅持死刑的必要。

1 則留言:

  1. 執法應「以人為本」 司法改革感動了誰?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04/1251143.htm?feature=todaysforum&tab_id=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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