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儒粹文化的重災區」,大部分的台灣人長期受儒教文化的洗腦與毒害,因此凡事都是從「分別善惡樹」(以人的知識與力量為思考為中心)上找答案,而不是從「生命樹」(以神為思考中心,耶穌即生命樹)上找答案。
經文:耶穌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要不是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約翰福音 14:6)
經文: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裡面了。因為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體的情慾,眼目的情慾,並今生的驕傲,都不是從父來的,乃是從世界來的。(約翰 一書 2:15-16)
法理建國思想者受儒教文化的影響,因此無法擺脫其本質與必然性的思想貧困;法理建國思想的問題,在於那些論述者想要在「Human Law」裡尋找台灣建國的法理基礎,但是他們忽略了建國的目的在於充分保障「Individual dignity and rights」與「Individual justice and liberty」,不是為了建國而建國。
「Individual dignity and rights與Individual justice and liberty」的存在與來源基礎是「Creator」,不是「人」;人不可能透過各種「人的論述」來取得「Individual dignity and rights」與「Individual justice and liberty」。
這「人」包括了「人的強權集團」、「擁有武力的強權集團」、「大國會議的決議」、「大國談判與協商的決議」、「佔領土地的強權集團」;「佔領土地的強權集團」,如「1949年儒共政權佔領東亞大陸」、「1945年10月25日,儒粹法西斯政黨-國民黨政權佔領台灣」等。
倚靠「Human Law」的法理建國論述的最終決定權在「人的權力」,例如「強權的會議決定文件」與「強權的武力佔領事實」,這樣建立在「Human Law」的法理論述模式,最終只能導致「個體被迫服從群體意志或強權意志的現實結果」。
經文:這一切我都見過,也專心查考日光之下所做的一切事,有時人管轄人,使人受害。(傳道書 8:9)
經文:我們投降埃及人和亞述人,為要得糧吃飽。我們列祖犯罪,而今不在了;我們擔當他們的罪孽。奴僕轄制我們,無人救我們脫離他們的手。(耶利米哀歌 5:6-8)
任何談論法理建國者,不論其理論根據的基礎為何,只要面對「強國的會議決議」與「強權的佔領事實」,就會自動潰不成軍了,最後只能成為國際強權政治下的棄嬰與淚娃兒,也就是變成「阿Q式的不斷索求者」與「祥林嫂的不斷淚訴者」。
經文:耶和華是我的力量,是我的盾牌,我心裡倚靠他,就得幫助。所以我心中歡樂,我必用詩歌頌讚他。(詩篇 28:7)
1620年9月6日,102名乘客與大約35人的船員,102名乘客中35名清教徒,他們登上名叫五月花號的木制帆船,五月花號是英國的一艘三桅桿輪船。
他們從英格蘭出發,他們在海上行走66天,海浪隨時可能吞噬他們;在此之前,已有一批人從荷蘭阿姆斯特丹出航,遭遇海難,全船130人全部葬身海底。
經文:我要論到耶和華說:「他是我的避難所,是我的山寨,是我的神,是我所倚靠的。」(詩篇 91:2)
經文:我留下平安給你們;我將我的平安賜給你們。我所賜的,不像世人所賜的。你們心裡不要憂愁,也不要膽怯。(約翰福音14:27)
經文:我的心默默無聲,專等候神,我的救恩從他而來。惟獨他是我的磐石,我的拯救;他是我的庇護所,我必不大大動搖。(詩篇62:1-2)
五月花號船上的人透過同心合一與恆切的禱告,最後船在1620年11月11日到達美洲大陸,並靠岸於鱈魚角;船上102名新移民中的41名成年男子,當日簽署了《五月花號公約》。
《五月花號公約》的最大意義,在於「建立了人民自我管理的政治模式」,也就是人民可以按自己的想法來決定自治管理的方式,而不必再藉由轄制人民的強權政治來決定管理。
後來來美洲大陸的移民又陸續訂立了各種憲政文件,總計有五分憲政文件;美國的建國是建立在這五分憲政文件上,這五份憲政文件都源於「God’s Law」,因此即使美國的宗主國也無權反對。
「God’s Law」源於「God’s steadfast love and righteousness」,凡是根源於與奠基在「God’s Law」的法律,無人可以反對,因為掌管「人的生命存在與人的政權命運」的主權屬於「Creator」,不是「人」。
經文:耶和華啊,現在你仍是我們的父!我們是泥,你是窯匠,我們都是你手的工作。(以賽亞書 64:8)
經文的:難道陶匠沒有權柄從同一團泥中,既造出貴重的器皿,又造出卑賤的器皿嗎?(羅馬書 9:21)
經文: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說:「你起來,下到窯匠的家裡去,我在那裡要使你聽我的話。」 我就下到窯匠的家裡去,正遇他轉輪做器皿。窯匠用泥做的器皿在他手中做壞了,他又用這泥另做別的器皿。窯匠看怎樣好,就怎樣做。耶和華的話就臨到我說:「耶和華說:以色列家啊,我待你們,豈不能照這窯匠弄泥嗎?以色列家啊,泥在窯匠的手中怎樣,你們在我的手中也怎樣。我何時論到一邦或一國說要拔出、拆毀、毀壞,我所說的那一邦,若是轉意離開他們的惡,我就必後悔,不將我想要施行的災禍降於他們。我何時論到一邦或一國說要建立、栽植,他們若行我眼中看為惡的事,不聽從我的話,我就必後悔,不將我所說的福氣賜給他們。(耶利米書 18: 1-10)
五份美國憲政文件:都來自於神的智慧與啟示
《五月花號公約》(The Mayflower Compact, 1620)、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1776年6月12日)、
《美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年7月4日)、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787)、
《美國權利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1791年12月15日)等,這五分文件是人類「市民(Citizen)自決與立憲」的理念基礎。
經文:萬軍之耶和華說:不是倚靠勢力,不是倚靠才能,乃是倚靠我的靈方能成事。(撒迦利亞書 4:6)
《五月花號公約》宣示,「Having undertaken, for the glory of God, and advancement of the Christian faith」、「in the presence of God, and one of another, covenant and combine our selves together into a civil body politic」、「by virtue hereof to enact, constitute, and frame such just and equal laws, ordinances, acts, constitutions and offices」、「as shall be thought most meet and convenient for the general good of the Colony, unto which we promise all due submission and obedience.」
《五月花號公約》體現了簽署人宣誓「遵循基督信仰」(the colonists would liv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ristian faith)、「在神面前建立一市民自治團體」(a civil body politic)、「在神的信仰下建立公平與正義的法律」、「在神面前所有簽署人承諾遵循此法律」等理念。
經文:以耶和華為神的,那國是有福的!他所揀選為自己產業的,那民是有福的!(詩篇 33:12)
《五月花號公約》就是《抵達美洲的清教徒與神的約》,這些清教徒愛神,因此這約是「Covenant」,不是「Agreement」,這是屬於「God」與「God’s children」的約,類似「聖經的舊約與新約」的「約」。
「Covenant」是絕對不可違約的「約」,即使一方違約時,而另一方也不可違約,例如,神與人的婚約;「Agreement」是一方違約時,則另一方可違約。
經文:我們要歡喜快樂,將榮耀歸給他。因為,羔羊婚娶的時候到了;新婦也自己預備好了,就蒙恩得穿光明潔白的細麻衣。天使吩咐我說:你要寫上:凡被請赴羔羊之婚筵的有福了!又對我說:這是神真實的話。(啟示錄19:7-9)
經文:我又看見一個新天新地,因為先前的天地已經過去了,海也不再有了。我又看見聖城新耶路撒冷由神那裡從天而降,預備好了,就如新婦裝飾整齊等候丈夫。(啓示錄21:1-2)
《五月花號公約》體現了「政府是基於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政體是「Rule of Law」(人民用憲法管理自己),不是「Rule by Law」(國王或政權用法律來統治人民)。
《五月花號公約》體現了「在同一居住地區裡,所有市民有自由結合成政治團體的權利」、「在同一居住地區裡,所有市民可以通過制定對大家都有利的法律來管理自己」等「Individual Rigts」(個體權利)。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規定,「That all men are by nature equally free and independent and have certain inherent rights, of which, when they enter into a state of society, they cannot, by any compact, deprive or divest their posterity; namely, the enjoyment of life and liberty, with the means of acquiring and possessing property, and pursuing and obtaining happiness and safety.」
(所有人都是生來同樣自由與獨立的,並享有絕對不可被剝奪的權利,當他們組成一個社會時,他們不能憑任何契約剝奪其後裔的這些權利;即享有生活和自由,獲得和擁有財產,追求和獲得幸福和安全等權利)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規定,「That all power is vested in, and consequently derived from, the people; that magistrates are their trustees and servants and at all times amenable to them.」(所有的權力都屬於人民,因而也來自人民;法庭裁判是他們的受託人與僕人,無論何時都應服從他們)。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規定,「That government is, or ought to be, instituted for the common benefit, protection, and security of the people, nation, or community; of all the various modes and forms of government, that is best which is capable of producing the greatest degree of happiness and safety and is most effectually secured against the danger of maladministration. And that, when any government shall be found inadequate or contrary to these purposes, a majority of the community has an indubitable, inalienable, and indefeasible right to reform, alter, or abolish it, in such manner as shall be judged most conducive to the public weal.」
(政府是為了或者應當是為了人民、國或社會的共同利益、保障和安全而設立的;在所有各種形式的政府當中、最好的政府是能夠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是能夠最有效地防止弊政危險的政府;當發現任何政府不適合或違反這些宗旨時,社會的大多數人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剝奪和不能取消的權利,得以公認為最有助於大眾利益的方式,改革、變換或廢黜政府)。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規定,「That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is one of the great bulwarks of liberty, and can never be restrained but by despotic governments.」(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堡壘之一,絕不能加以限制;只有專制政體才會限制這種自由)。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確立了「出版自由」的重要性,「出版自由」是美國人民的第四權。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規定,「That religion, or the duty which we owe to our Creator, and the manner of discharging it, can be directed only by reason and conviction, not by force or violence; and therefore all men are equally entitled to the 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 according to the dictates of conscience; and that it is the mutual duty of all to practise Christian forbearance, love, and charity toward each other.」
(宗教,是我們對造物主所負有的責任,盡這種責任的方式,只能由理智與信念加以指引,不能藉助於強力或暴行;因此,任何人都有按照良知的指示,自由信仰宗教的平等權利,所有人都相互有責任以基督徒的克制、博愛和仁慈對待他人)。
《美國獨立宣言》宣示,“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美國獨立宣言》體現了「每個人是被創造平等的」(「人人生而平等」是錯誤的翻譯)、「每個人都擁有絕對不可被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應該翻譯成「絕對不可被剝奪的權利」)、「每個人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是來自造物主,不是來自人、政權、政黨、國」等理念。
《美國獨立宣言》體現了「政府是在人之間建立的,從受治理者的同意中獲得其正當權力 - 當任何形式的政府破壞這些目的時,人民有權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的理念,即人民是政府的授權者、人民是政府的主人、人民有革命權、人民有權建立新政府等理念。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序文(Preamble)裡宣示,「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我們美國人民,為了建立一更完美的聯盟,建立正義,確保國內寧靜,提供共同防禦,促進一般福利,並確保自由的祝福給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後代,制定與建立這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序文裡所說的「We the People」,包含了「我們人民是主人」、「我們人民任命與授權政府」「政府是我們人民的僕人」、「我們人民告訴政府該怎麼做」、「我們人民有權更換或廢除政府」等理念,美國創造了地球上唯一擁有這些清楚理念的憲法與憲政。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由七條組成。前三條確認了「Legislative Branch, Executive Branch, Judicial Branch」(立法、行政、司法)等了「三權分立」的政治原則,並規定了聯邦政府立法、行政與司法等三權的權限範圍與組織運作;第四條確認了「各邦(State)和聯邦相應的義務、責任」與「未來新邦(State)的加入聯邦程序」。第五條確認將來對憲法進行修改時所需通過憲法修正案的具體程序;第六條確認了憲法的法律地位;第七條確認了憲法生效所需要的程序。
《美國權利法案》規定,「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這是美國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等的法令。
《美國權利法案》規定,「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這是「人民有持槍權」,「人民有持槍權」是美國人民的第五權。
當每一個體人都擁有槍時,他們可以聯合起來抵抗專制;抵抗專制不能靠國的軍隊,因為軍隊可能成為專制者鎮壓人民的工具。
當個體人真心信仰耶和華與基督時,他們會遵守「God’s Law」(耶和華的十誡),他們會持槍行公義、好憐憫,他們不會濫用槍殺人;當個體人不信仰耶和華與基督信仰時,他們未必會遵守「God’s Law」(耶和華的十誡),他們可能會持槍成為盜匪或暴力殺人者。
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迦書 6:8)
美國、加拿大、瑞士、德國、以色列等國,允許其市民的個體人合法持有槍,但擁有槍者若沒有上述的信仰,可能會成為持槍的盜匪或殺人的暴徒。
《美國權利法案》規定,「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這是保護美國人的「Individual freedom and Rights」法案。
從這五分文件可知,美國是地球上唯一能充分保障「Individual Justice and Liberty」與「Individual dignity and rights」的憲政國;美國也是地球上唯一將「We the People」寫在《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序文裡的國。
1814年創作的美國國歌《星條旗》的最後一節提到「And this be our motto: In God is our trust」(這就是我們的格言:神是我們的信仰);美國人在鈔票與2分硬幣上印著「In God We Trust」(我們信仰神),因此美國人説「We the People」,即是等於說「We the God’s people」。
Now the Lord is the Spirit, and where the Spirit of the Lord is, there is freedom.(2 Corinthians 3:17)
經文:主就是聖靈,主的靈在哪裡,哪裡就有自由。(哥林多後書 3:17)
「God is the Spirit」,並且「Holy Spirit live in God’s People」;「We the God’s People」就是「We the God’s People and receive the Holy Spirit」。
「A person is filled with the Holy Spirit」是唯一能充分保障「Individual Justice and Liberty」與「Individual dignity and rights」的磐石基礎。
從《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序文的「We the People」可知,「We the People」是美國憲政的最核心價值理念,也是美國憲政異於地球上其它國憲政的最大特點;美國憲政至今是地球上沒有任何一個國的憲政可以完全到達、企及、模仿與等同其水準。
從這五分文件的內涵可知,人類完全可以透過一群人經由共同認同與信仰「愛、正義、真理、自由、人權、追求幸福、憲政」等精神理念(Spiritual concepts)來建立國;他們不需要倚靠有共同的「文化、宗教、歷史、種族、血緣、文字、語言」等世俗概念(Secular concepts)來建國,那是美國以外的國的普遍建國與立國模式。
法理建國的論述者,一直想透過尋找人類過去的「權威文件」與「強權背書」方式來證明自我論述的權威性;他們想用這種人的權威性論述來支撐台灣獨立的合理性,他們忽略了掌管「人的命運」或「國的獨立」不是靠一些人文論述,而是靠神的旨意,人如果不向神認罪與禱告,一切人為的努力與奮鬥最終將淪為「虛無與失敗」的結果。
法理建國的論述者,永遠無法了解神興起了邪惡的亞述帝國政權發動228大屠殺台灣人的原因;也永遠無法了解神興起了邪惡的巴比倫帝國政權時時要吞併台灣的原因。
歷史上記載,亞述帝國在主曆前722年滅了北國以色列,巴比倫帝國在主曆前586年滅了南國猶大;北國以色列與南國猶大都是因為「悖逆神與拜偶像之罪」而滅亡,這是神的管教,其目的是神要拯救他們,使他們學會向神認罪、悔改、謙卑與歸向神。
以色列人亡國超過2500年,最後得到神的恩典與憐憫,在主曆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才復國。
自1662年鄭成功率軍約2萬5千人佔領台灣後,台灣人被「儒教專制文化與拜偶像文化」轄制至今已有357年歷史,這才是台灣人真正生命沈淪與靈魂悲哀的事實。
台灣人如果不再反思「苦難的根源-悖逆神與拜偶像」的問題,並且向神認罪、悔改、謙卑與歸向神,那麼他們永遠無法認知「Individual Freedom」意義與成為「A Freeman」,也永遠無法擺脫被邪惡的儒粹文化奴役的命運,更永遠無法蒙神喜悅與祝福而真正獨立建國。
蔡英文對嗎?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7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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