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別悲憤,這兩個中國與美國怎樣,都是中國的事情,卡特這樣的外交動作在未知會的情況下,驚動了美國國會,
讓立法部門在1979年4月10日通過了<臺灣關係法>,而<臺灣關係法>到底規範了些什麼呢?
第二條 B2: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
第二條 B3: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
第二條 B4: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
第二條 B5: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第二條 B6: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
第二條C: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
簡單的說,它規範了西太平洋地區的穩定,抗拒進犯台灣的武力,以及維護台灣地區人民的人權。
在解嚴以前,台灣人是沒什麼人權的。若有人罵一下蔣總統,批評中華民國,你就會消失在這個世界上。但是因為<台灣關係法>要保障台灣人的人權,這下中華民國要在對台灣人濫捕濫殺就難辦了,所以1979年12月發生的美麗島事件,那些叛亂犯,在美國的壓力下雖然遭到了司法審判定讞,但是他們都活下來了,成了民主進步黨的骨幹。
而在1984年,中華民國政府派竹聯幫大老陳啟禮,前往美國本土暗殺作將劉宜良(江南),掀開了中華民國民主假象,徹底展現了,中國國民黨政府極權統治的一面。
在美方的壓力下,蔣家不得再擔任中華民國總統的職務,並且在1987年7月15日宣布解嚴。但其實中華民國政府在1991年還是想以叛亂罪,(刑法100條,意圖叛亂就可以逮捕。)逮捕宣揚台獨思想的獨立台灣會成員。而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要注意的是,民主永遠不會是獨裁者給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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