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7日 星期四

自由能否包含侵害別人的自由(作者:Rich Weber)

用自創的罪名審判別人,隨意的傷害別人,這無關性別問題,而是整個價值觀都歪掉了,到底是怎樣的思想教育可以養出這種人?
 
簡單的區分,自由有兩種:
積極的自由(可以做想做的事)
消極的自由(可以拒絕不想做的事)
 
右派認為每個人普遍具有消極的自由,國家要保障每個人有「拒絕的權利」這是自由平等的前提。
 
左派第三波女權卻只推崇積極的自由,用來積極的審判男性(各種公審定罪)、用法定名額佔高薪(反市場機制),但這麼一來,無法拒絕政治正確的男性,原本應受保障的消極的自由,卻不受到保護。
 
就像跨下被倒水那樣,男性絲毫沒有機會拒絕這個漂白水的攻擊。這些左派女權份子給男性訂定的罪名,究竟是為了保護女性,還是為了侵害男性?
簡單兩個問題,給大家思考看看。
被倒漂白水的跨下
以男性開腿為例,是否侵害女性自由?
女性阻止男性開腿,是否侵害男性自由?
 

1 則留言:

  1. 不合理的事件就是霸凌https://www.storm.mg/article/50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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